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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公诉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孟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现住克什克腾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驾驶车牌号为蒙DJ*****的蓝色农用车,从浩来呼热苏木董某某家网围栏处盗窃三头牛,运至通辽市开鲁县牲畜交易市场贩卖获利34300元钱。2018年7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克什克腾旗**镇**村**组铁路附近盗窃了李某某家两头牛,运至林西县统部活畜交易市场贩卖获利16000余元钱。经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本案被盗牛价值人民币60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农用车一辆,蓝色苫布一块。2.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赤峰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鉴定书各一份、克什克腾旗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一份。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秘密窃取他人牲畜并售卖,所得赃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崔晓芹

检察官助理:杨玉莲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蓝色**(蒙DJ****)农用车一辆、蓝色苫布一块。

4.被害人李某某、董某某申请书各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量刑建议书》一份。

8.《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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