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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南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镇**村**排**号,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小区**楼**门**号,案发前系司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金增,河北北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20年5月,被告人孟某某给张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当司机。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进入张某某位于路南区**号的家中做卫生的机会,六次盗窃张某某家中财物,共窃得二瓶茅台酒(价值人民币6400元)、一饼陈升号生肖羊普洱茶饼(价值人民币1200元)、二饼陈升号七星橡筋普洱茶饼(价值人民币57666元)、一饼陈升号普洱茶饼(已灭失)、一块茶砖(无法鉴定价值)。经鉴定,被盗物品总共价值人民币65266元。案发后,除已灭失的茶饼外,其余被盗物品已被追回。

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茅台酒、普洱茶饼等物证;

2.报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信等书证;

3.证人于某某、刘某某、程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和检查笔录;

7.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冰

检察官助理:李东升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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