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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11968********,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号,现无固定住所。2001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8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小区南小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道内盗窃陈某某的红色100摩托车一辆,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180元,赃款挥霍。经价格鉴定,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500元。

2.2020年7月3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小区盗窃林某某的红色摩托车一辆,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220元,赃款挥霍。

3.2020年8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庄**小区**号楼**单元楼下盗窃江某某的125摩托车一辆,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160元,赃款挥霍。

4.2020年8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青岛市红岛医院东门南侧车棚内盗窃王某某的摩托车一辆,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200元,赃款挥霍。

5.2020年8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孟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小区北小区盗窃张某的摩托车一辆,卖给废品收购站获利150元,赃款挥霍。经价格鉴定,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1500元。

6.2020年8月22日中午,被告人孟某某至青岛市城阳区**街道**村一民房内盗窃马某某的摩托车一辆,骑车闲逛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查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经价格鉴定,该辆被盗摩托车价值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智

检察官助理陈兆玲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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