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乡**村**沟**组,现居住在河南省渑池县**站**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于2016年6月28日释放。2020年5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伙同王某甲(15岁)窜至渑池县**小区**附近,将王某乙停放在渑池县**小区东门口**牛肉汤路东侧10米处的白色丰田牌越野车(豫******)车内27包口罩、两瓶白酒、两提茶叶、一把雨伞等财物盗走。经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36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查获经过、谅解书等;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频资料: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弘鹏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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