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刑检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单县**村**村**号。因盗窃,于2013年1月1日被单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8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8年2月20日被单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4日,本院将此案退回单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4日,单县公安局重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在单县******超市门口盗窃一辆红色赛克牌两轮电动自行车,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人民币(下同)1230元。
2019年7月28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在单县***门口盗窃一辆银白色洪都牌电动三轮车,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760元。
2019年8月28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单县**医院停车场盗窃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240元。
2019年9月3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单县**医院停车场从一辆电动三轮车中盗窃一组四块电瓶,替换了其盗窃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中的电瓶。
2019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单县******公司南面胡同内一院子里盗窃一辆粉红色绿源牌两轮电动车,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轮电动车价值1518元。
2019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孟某某在单县**组5块全新超威电瓶,经单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组全新超威电瓶价值675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共盗窃六次,盗窃物品价值合计54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卢某某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_。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晓川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单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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