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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乡**村**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园**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11日,被告人孟某某在位于天津市东某某的天津**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宿舍内盗取同事李某某放在床头包内的中国工商银行卡1张,从杨北公路的中国农业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12000元,后逃匿并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消费。

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孟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孟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赵云

2020年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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