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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Z26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55********,汉族,小学文化。土默特左旗**管理处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土默特左旗**镇**村**号,住土默特左旗**镇**村**号。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驾驶装载机私自将被害人李某某放置在土默特左旗**景区**广场西侧湖边的挖掘机小臂一个、水箱一个、钢板三块运送至土默特左旗哈素海旁**厂内,被害人李某某报警后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人员起获。经土默特左旗价格认证中心以土左价认鉴字[2020]第5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267元。

案发后,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将被盗物品发还被害人李某某,被害人李某某对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为其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案材料;(2)人员基本信息;(3)归案情况说明;(4)谅解书;(5)证明;(6)户籍证明;(7)价格认定结论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等笔录:(1)指认笔录;(2)提取笔录;(3)扣押物品清单;(4)发还物品清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2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晶晶

检察官助理:李梦阳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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