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1月11日到吴某某家暂住,准备参加吴某某的婚礼。2019年11月13日15时许,孟某某趁吴某某婚房内无人之际进入婚房,将婚房衣柜抽屉内的9810元现金盗走。盗窃得手后,孟某某将其中1600元现金放在身上,余下的8210元藏匿于其所住的宾馆床垫之下。案发后,吴某某主动谅解孟某某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自立
检察官助理:赵文军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住南江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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