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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30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张北县,公民身份号码130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湾**村**湾村**街**号,在京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翻窗进入到北京市昌平区**苑西**区**号楼**单元地下室**号宋某某(女,21岁,河北省人) 的暂住地内,窃取**牌**精灵3笔记本电脑一台,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孟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等;7.其它证据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自动投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综上,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磊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在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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