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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5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乾安县坤池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7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凯利市场**号门前,被告人孟某某将被害人隋某某放在此处的平台车控制器线缆和插排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40元;

2018年10月9日14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凯利市场**号门前,被告人孟某某将被害人宋某某放在此处的一箱安全帽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后,经被害人追讨,部分安全帽被返还;

2018年10月11日7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凯利市场**号门前,被告人孟某某将被害人闫某某放在此处的铜排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50元;

2019年5月7日6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凯利市场**号门前,被告人孟某某将被害人隋某某放在此处的平台车控制器指断破坏后将线缆和插排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00元;

2019年5月10日4时许,在长春市二道区凯利市场**号门前,被告人孟某某将被害人岳某某放在此处的钢筋切断机大用轮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0元;

以上涉案物品总价值529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隋某某、宋某某、闫某某、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文婷

王  琳

2020年1月8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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