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邓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孟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81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邓州市**居委会**酒店**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到6月9日间,被告人孟某某借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实名认证支付宝账户之机获取其支付密码,在被害人位于邓州市**市场附近的家中分三次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内共计47000元以转账方式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双方民事部分已达成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银行流水,抓获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芳
检察官助理:闫峥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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