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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34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捕前住绥中县*************。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兴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3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于201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绥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10月18日至11月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6日至10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绥中县****镇******内,趁歌厅大厅无人之机将放在一楼正对大门口墙根处的功德箱盗走。功德箱内有一百元、二十元、十元、一元面值纸币及五毛面值硬币,五种面值人民币共计2300余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8月17日被绥中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扣押孟某某4张百元、3张二十元、4张十元、640张一元面值的纸币人民币,160枚五角面值硬币人民币,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5.视听资料:盗窃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宝良

2019年11月19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绥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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