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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211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址: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份,被告人孟某某从五金商店购买燃气三通阀门,将盘锦**燃气公司为其安装的燃气表,用扳手私接三通阀门,一根管线接至其家燃气灶、一根管线接至其家壁挂炉,使两根管线绕过燃气表,使用时燃气表数值不变。孟某某用此方法盗窃盘锦**公司天然气,2018、2019两个供暖期供暖用气及家庭生活用气至案发。2020年5月13日,经盘锦** 燃气有限公司和大洼**燃气有限公司出具天然气气量测算,孟某某家从2018年11月至2020年5月,孟某某盗窃盘锦祥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天然气4988.8立方米,总价值约14467.52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燃气信息表;盘锦市物价局、大洼区物价局文件;现场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艳萍

检察官: 庞  毅

2020年7月15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大洼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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