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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8〕17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乡**村**,现住辽宁省海城市**街,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12月19被海城市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夏天某日,到海城市**镇**村苏某某家,入室盗窃人民币1600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7月16日,到海城市**镇**村吕某某家,入室盗窃香烟两盒,经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两盒香烟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37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7月27日,到海城市**镇**村王某某家,入室盗窃未窃得财物,被发现后逃跑。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夏天某日,到海城市**镇**村赵某甲家院内欲实施盗窃,后因害怕而逃跑。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7年12月17日,到海城市**镇**村赵某乙家,入室盗窃泰迪犬一条。经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泰迪犬于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赵某乙、吕某某、王某某、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海城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被告人孟某某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

7.搜查笔录:海城市公安局对被告孟某某住处的搜查笔录;

8.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海城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欣慧
检  察  员:  徐剑利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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