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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5********,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一致。于1981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8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于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9日经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 2020年7月20日经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决定,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建设大路路口大润发超市附近盗窃被害人佟某某红色立箭牌踏板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1200元人民币。

2020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第八人民医院附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红色都市风牌小型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126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2日中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龙之梦大都会公交站牌附近,盗窃被害人范某某黑色永久牌小型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1040元人民币。

202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启工街建设大路大润发超市附近,盗窃被害人高某某蓝色都市风牌小型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720元人民币。

2020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医大一院2号楼停车棚内,盗窃被害人李某某黑色鹏程鸟牌电动车一辆,经认定价值8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孟某某系抓捕到案,且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孟某某盗窃时使用作案工具的照片、被告人孟某某盗窃所得赃款的照片;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被害人张某某提供的都市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复印件、被害人李某某提供的鹏程鸟电动自行车发票复印件、沈阳市铁西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孟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张某某、高某某、佟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8.其他证据材料:提取经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长伟

检察官助理王超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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