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弋阳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被害人刘某某位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花苑**栋**单元**室的租房内,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支付宝花呗内人民币1.2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桔水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2册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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