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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宁陵县乔楼乡****号。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1000元,2018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宁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5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5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供述与辩解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先后于2019年1月份在宁陵县赵村乡**村传永饭店内盗窃现金370元;在**成远新超市内盗窃现金450元。2020年3月21日在宁陵县乔楼乡**村盗窃张某某轿车内衣服、饮料、烟、包等物品价值532元。2020年3月25日在乔楼乡喜友沃不锈钢加工门市部前盗窃张某车内现金100元和衣服两件,价值180元;在乔楼乡富民兽药店门前盗窃李某佳车内现金60元。被告人孟某某实施盗窃5次,共计数额16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辨解;2、被害人张某某、张某、张某永、成某新、李某佳的陈述;3、物证,被告人孟某某盗窃的衣服、饮料、挎包、烟等;4、书证,被告人孟某某人口信息、宁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孟某某归案情况说明、价格结论认定书、烟草局证明、财产调查报告等;5、勘验、检查等笔录, 6、证人张某礼、邵某峰、曹某丽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暑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凡治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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