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孟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单元**室,盗窃被害人吴某某放在北侧次卧室内的黄金手镯(17.67克)一个、黄金项链(11克)一条。经鉴定,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6715元,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18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895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1月18日自首到案。被告人孟某某赔偿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11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吴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账单、谅解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翁某某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
6.视听资料:审讯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晓宇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被害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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