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塘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27271996********,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农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住**街道**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5月8日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7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9日被平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同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平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平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悄悄潜入平塘县**村**组**三段**号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窃取了飞天茅台酒3瓶、习酱酒2瓶、黄金酒1瓶、茅台镇酒4瓶、金沙回沙酒1瓶、怿轩紫砂茶具1套、苹果Air2WLAN型平板电脑1台等物品。
2020年3月5日晚,被告人孟某某悄悄潜入平塘县**街道办事处**村**组被害人孙某某家二楼卧室内,窃取了一部VIVO牌S5手机,后将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石某某经营的手机店。
经平塘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共计2080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冯某某、孙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制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5.搜查证、搜查笔录;6.平塘县价格**中心价格认定文件;7.被告人孟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友
检察官助理 林莉
2020年9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平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