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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窃案件)(公开版)_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和检公诉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居民身份号码1522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镇**村**社**号,现住址同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9日被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2号万达广场3楼大玩家游戏厅内,趁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不备,将二人座位中间的一部黑色vivoX21手机和一部紫色苹果11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vivoX21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紫色苹果11手机价值人民币4500元。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现场监控录像;被害人郑某某、刘某某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丽莹马洪生

2020年4月29日

附: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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