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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盗伐林木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现住通化县**乡**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12月24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7日被通化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春、2020年11月,被告人孟某某先后多次到通化县四棚乡头棚村太平沟集体天然林,盗伐柞树7棵,后卖至邹某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元。经通化县森林公安大队鉴定,被盗木材核立木蓄积4.709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6000.43元。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盗伐林木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奇瑞轿车;

2.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林权证明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通化县森林公安大队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管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娟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的油锯1台,奇瑞轿车1辆,现依法扣押于通化县森林公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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