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某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林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8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汪某县,现住吉林省汪某县**镇**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5日被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天桥岭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孟某某因自家缺少烧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携带自家油锯驾驶借来的四轮车,擅自进入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白石林场国有林内砍伐杨木站杆21棵,后将砍伐的林木拉回家中劈成烧柴。经鉴定:盗伐林木案现场位吉林省天桥岭林业局白石林场59林班16小班内,林木权属国有,涉案林木为杨树21棵,均为枯立木,立木蓄积2.8599立方米,原木材积2.163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865.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国产(绿色)180型油锯一台、骥驰324型四轮车一辆;
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破案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延森涉字【2020】第047号《涉林案件鉴定报告书》;
6、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被告人孟某某盗伐林木案现场勘察、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21棵,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积极进行林木补偿人民币1000元,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酌情从宽处罚。遂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某林区基层法院
检察官:嵇永强
检察官助理:高传敏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吉林省汪某县**镇**村(联系电话:1359657****);
2.刑事侦查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处理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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