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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刑诉刑诉〔2015〕2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82********,汉族,初中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省睢县****村。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5年8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21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5月份,被告人孟某某在睢县**镇**大街北段路西其经营的**胡辣汤店内,添加泡打粉制作油饼销售。2015年7月17日,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内的油饼、食用油等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检测,其销售的油饼中铝含量为689mg/kg,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标准。2015年8月10日,睢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睢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该店内搜查出香甜泡打粉半袋,并进行了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甜泡打粉(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和前科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复印件);

3.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梦薇

曹文治

2015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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