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滥伐林木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公诉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号,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敖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1日被敖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日被敖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敖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被告人孟某某持采伐证采伐林场北林地过程中,未核实采伐证许可的面积及地块,超许可边界采伐了康家营子村七组林地15亩。2018年11月29日,敖某某公安局依法聘请敖某某林业调查设计队对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滥伐林木地块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鉴定地块位于敖某某古鲁板蒿镇康家营子林场北青年林,通过现地实测,共实测地块1块,面积15亩,经查看敖某某2015年林保图软件内容,参考同一地块采伐设计(采伐面积35亩,采伐方式为皆伐,树种为杨树,亩株数为38株,平均树高12米,平均胸径18.7厘米,35亩材积190.9立方米)。经计算,确定平均每亩立木材积5.45立方米,采伐地块面积15亩,总采伐树木蓄积为:蓄积=5.45立方米/亩*15亩=81.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春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