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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7〕742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8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 月6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在上蔡县**办事处**村委**村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冰毒一包(大约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孟某某户籍证明、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上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上蔡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以及有关检测、处罚材料等相关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李志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指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的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华

代理检察员:张金锋

2017年12月11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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