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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汤检一部刑诉〔2020〕54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汤阴县**乡**村**区**号。因犯盗窃罪、危险驾驶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孟某某在汤阴县**乡**村李某某家中,将李某某放置于枕头下的一部VIVO牌Y85型号手机盗走。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26元。

202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孟某某在汤阴县**镇**市的商贸城附近,将韦某某轿车内一部VIVO牌Y83型号手机盗走。经评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57元。

202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孟某某窜至汤阴县**镇**村,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村内的宝岛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汤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静波

检察官助理:李柯颖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被羁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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