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住山东省阳谷县**镇**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1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孟某某前往阳谷县寿张镇潘庄村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欲同患有****的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时,被潘某某(陈某某之子)发现后制止,孟某某保证不再来后,潘某某便让其离开。
2020年6月30日下午16时许,潘某某在手机监控中再次看到被告人孟某某在其母亲家中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潘某某便电话告知姐姐潘某乙前去阻止。潘某乙将发生完性关系欲离开现场的孟某某拦住,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当日,阳谷县公安局民警将孟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处于重度痴呆状态,在本案中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潘某某、潘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山东安康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一宗;6.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伟
检察官助理:杜振兴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阳谷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