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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21日被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18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7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志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唐海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丰南区大新庄镇村庄街里时,与佟某某驾驶从东侧路口左转驶入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孟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孟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提取孟某某血液送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血液酒精含量228.05mg/100ml,系醉酒。

2019年8月18日公安机关在孟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13日孟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佟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孟某某的户籍证明、无驾驶证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赔偿协议、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二)、(五)项,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于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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