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1********201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海湾里**号****,现住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滨水人家**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营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孟某某饮酒后驾驶辽HM****号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沿营口市金牛山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金牛山大街与太白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辽正【2020】(醇)鉴字第202003049号鉴定意见,案发时孟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80.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侯园馨
检察官助理:孙琪美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滨水人家**区**号楼**单元**楼**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