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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某甲 ,曾用名孟某乙,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2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丰南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6日被丰南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孟某甲驾驶“大众”牌轿车,沿丰南区董稻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村庄街里时,与顺行的行人韩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韩某某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孟某甲弃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孟某甲于2019年6月3日主动到丰南区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意见书、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车辆痕迹检验报告、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丰南区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5唐山市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被告人孟某甲的户籍信息、驾驶证信息、到案经过以及和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向征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卷外材料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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