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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高新检捕诉刑诉〔2019〕14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2********,汉族,小学肄业,临沂市兰山区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19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5月,被告人孟某某在没有任何环评手续和环保设备的情况下,租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马厂湖镇西叠庄村东山一处山地修建简易厂棚、购买二手反应釜使用甲醛、尿素等原料熬胶。2019年5月6日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环保局在对孟某某生产现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将清理二手反应釜产生的废胶渣及废水非法进行倾倒和排放,将一部分废胶渣填埋在炼胶厂西侧的土坑内、一部分未及处理的废胶渣及废水保存在生产区的“吨桶”内。后经环保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扣押的废胶渣等进行称重,其非法倾倒的废胶渣及被污染的土壤等计23.35吨,其中倾倒的废胶渣有3.6吨;现场残存的废渣、废水及包装物共计7.84吨。经山东君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孟某某废胶渣加工点三处渗坑、一处掩埋坑以及外排水样甲醛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造成渗坑、掩埋坑以及水沟内土壤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后经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及其高新分局证明,孟某某甲醛胶加工作坊产生的废胶渣、废水、废包装桶均属于有毒性危险废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发破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瞿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吉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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