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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敲诈勒索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628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6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代驾司机)在被害人周某某和其朋友证人左某某等人吃夜宵期间,多次询问被害人一方是否需要代驾并商谈代驾价格,后被害人周某某拒绝被告人孟某某后,驾驶车牌为粤SD1****的小车离开,被告人孟某某驾驶其电单车主动向被害人小车的尾部靠近并摔倒在地。后被告人孟某某在前进二路与流塘路交汇处红绿灯路口处,拦下被害人周某某的小车,以举报被害人肇事逃逸和酒驾为由敲诈被害人周某某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视频截图、交警支队警情日志、检测结果、调查报告、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菲菲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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