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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敲诈勒索案、抢劫案,杨某某、李某某抢劫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11999********,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村村民,住该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村村民,住该村**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KTV员工,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诚基中心**室。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6日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抢劫罪,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曾和被害人焦某某在美团外卖短暂共事过。孟某某知晓焦某某有购买、收集男人鞋袜的癖好,遂产生敲诈勒索的念头。自2019年9月3日至10月4日,孟某某共敲诈勒索焦某某三次,并于同年11月20日与杨某某、李某某对其实施抢劫。

一、敲诈勒索罪

1、2019年9月3日,孟某某假意向焦某某借钱未果,遂以公开其上述个人隐私相要挟,向焦某某索要2万元钱。同年9月5日,焦某某被迫给付现金2万元。

2、2019年9月19日,孟某某再次以相同方式向焦某某索要3000元钱。次日,焦某某通过微信给孟某某转账3000元。

3、2019年10月4日,孟某某将焦某某约至济南市历下区大润发超市门前。在私家车上,孟某某再次以公开其个人隐私相要挟并采取殴打、让焦某某舔鞋、喝尿等方式向其索要1200元。次日,焦某某给付现金1200元。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共敲诈勒索焦某某24200元钱,所得钱款均用于其个人消费。

二、抢劫罪

2019年11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孟某某指使杨某某以帮忙收拾房间为名将焦某某骗至其租住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有戏电影酒店1208房间,被告人李某某恰逢在该房间内。在上述房间内,孟某某向焦某某索要2700元未果后,与杨某某一起对焦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行脱掉其裤子暴露生殖器,指使李某某拍其裸照,以发布其裸照相威胁索要钱财。后孟某某强行抢走焦某某手机,逼迫其说出支付密码,将其微信零钱通内的300元转至自己账户。当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离开现场,后孟某某得知焦某某工资到帐,遂强令其转账 5000元至自己账户。

综上,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某抢劫焦某某共计5300元;被告李某某抢劫焦某某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焦某某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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