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巨某某**镇**庙**村**村**号,住址**。因故意毁损他人财物,于2019年6月3日被巨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在巨某某**镇**庙**村**坊相邻有他人经营的烧烤店,因烧烤店的客人夜间在**坊附近经常小便,2019年5月29日至2019年5月31日,被告人孟某某使用铁钉将停放在其家**坊附近的六辆车车漆划损,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人民币7065元。

1.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使用铁钉将被害人董某甲的白色江淮瑞丰小型普通客车、被害人董某乙的红色江淮小型普通客车车漆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分别为人民币800元、150元;

2.2019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使用铁钉将被害人徐某某的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车漆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为人民币2417元;

3.2019年5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使用铁钉将被害人胡某某的蓝色马自达小型轿车、被害人董某丙的红色雪佛兰小型轿车、被害人董某丁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漆划伤,经鉴定,车辆损坏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918元、900元、1150元。

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董某甲等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划损车辆照片、生锈铁钉照片;2.书证:电子档案信息、到案经过证明、调解协议书;3.证人证言:证人申某甲、申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某、董某丙、董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毕洁玉

                                      检察官任卫东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巨某某**镇**行政村**村**号;

2.侦查卷宗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