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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杀人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住本市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泰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于2020年2月26日将本案报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该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不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于2020年3月4日将该案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与其父孟某贵其母李某芹一起居住在**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2019年12月8日晚20时许,孟某某因李某芹不允许其吸烟,便手持锤子将李某芹头部打伤并殴打孟某贵。随后孟某贵拨打急救电话并下楼等待120救护车。在此期间孟某某在家中持菜刀击砍李某芹头部及颈部致李某芹当场死亡。孟某某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辽源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芹系右颈动脉、食道、气管、颈椎完全离断及颅骨多处凹陷性所致失血性休克合并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鉴定。孟某某作案时精神状态为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孟某英等六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奇学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

3.物证菜刀1把,锤子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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