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9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7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住**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1月7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杀人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08时许,被告人孟某某因感情纠纷在盘州市红果街道曲靖**段**线路工区门口路边,使用锤子多次击打被害人唐某某致其头部、眼部受伤。经鉴定,唐某某所受人体损伤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
另,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唐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病历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蒋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六)公(司)鉴(法物)字[2019]626号、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20)临鉴字第3425号、云鼎(2020)精鉴字第586号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提取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已和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系初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孟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锤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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