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杞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月3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16日被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江某某和其前男友孟某某之间有感情纠纷,孟某某决定对江某某及其现男友杨某某进行报复,孟某某事先准备了绳子,自制了绳梯,2019年12月26日凌晨,孟某某来到江某某所在的杞县西关**路**小区,先是将江某某家的电闸断电,利用事先准备好的绳梯从江某某家阁楼翻窗下到厨房,将江某某家阁楼窗台上的油锤揣到上衣兜内,因翻窗入室时出汗,把上衣脱掉放地上了,后因为天黑找不到了,孟某某便到厨房刀架上拿一把菜刀,趁杨某某和江某某在家睡觉时,对杨某某和江某某乱砍,并声称:“我得不到的,谁也别想得到”,后杨某某儿子杨某甲报警,孟某某逃离现场,后经鉴定,杨某某和江某某损伤程度均系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法医学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孟某某故意杀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立恒
孟宪玮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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