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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93********,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殴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于2016年5月28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5日至3月4日、自2020年4月17日至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自2020年4月5日至4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在岫岩满族自治县铁路广场热门酒吧内喝酒时因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孟某某用啤酒瓶将于某某面部打伤,并将酒吧内的一些物品损坏。经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面部皮肤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经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门玻璃、洋酒等在2019年10月31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整。

被告人孟某某于2019年12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于某某达成民事和解,并赔偿了热门酒吧老板李某甲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岫岩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黎明

检察官助理:关淼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证人曹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李某乙、汪某某、王某丁、王某戊、李某甲的证言。

3.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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