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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樊城检刑诉〔2020〕681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2时许,在襄阳市樊城区******KTV,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钱某某因感情纠纷,孟某某殴打钱某某。后钱某某报警,孟某某被当场抓获。经襄阳市樊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钱某某被他人伤及全身多处,致双侧鼻骨骨折,其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孟某某赔偿被害人钱某某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刑事谅解及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勇

   检察官助理:李婷婷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被监视居住,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小区*栋*单元****室。电话号码:15172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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