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市**区**街**村****号,现住竹溪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他人在竹溪县**镇**村**组**安置房周某某家打牌,同村村民陈某某酒后因邻里琐事到周某某家找孟某某理论,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后孟某某与陈某某相互拉扯着来到周某某家门前院坝内,陈某某在挣脱时用右拳打了孟某某左侧太阳穴一拳,孟某某用右拳打了陈某某的额头和左腹,导致陈某某额头破皮流血、左侧肋骨骨折。
2020年7月3日,经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陈某某被他人打伤致面部皮肤裂伤、左侧第8-10肋骨骨折;其面部皮肤裂伤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肋骨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周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竹溪现代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 静
2020年8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竹溪县**镇**村**组,联系电话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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