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211970********,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街**胡同**号,住河北省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1日11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受雇在辛集市**小区**号楼**单元**室装修,被告人孟某某系该单元**楼住户,因嫌装修噪音过大去敲**室的门,后孟某某和**室装修人员李某某发生口角,在二人来回推搡的过程中造成李某某的左手无名指根部粉碎性骨折。经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接受证据清单、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已实际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英华
检察官助理 穆 丹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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