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7〕20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镇**庄**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2017年9月11日由成武县公安局逮捕,同年10月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日1时许,在成武县**镇**路“民间老鸡汤手擀面”饭店门口,被告人孟某某伙同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另案处理)因琐事和孙某某、潘某某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架,。被告人孟某某、马某某、陈某某、杨某某用啤酒瓶将孙某某、潘某某的脸部和头部砸伤。经鉴定,孙某某之伤构成轻伤二级,潘某某之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3.工作记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被害人孙某某、潘某某、证人宋某某、张某某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潘某某的陈述;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其他证明材料:破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世龙
2017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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