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73号
被告人孟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任一审理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孟某甲因怀疑被害人孟某乙与其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发生争吵。2020年8月10日13时30分左右,在寿光市洛城街道杨家尧河村孟某甲家门口,孟某甲酒后持家中剔骨刀朝孟某乙的腹部捅刺一刀,致孟某乙肝破裂、盆腔积血。经鉴定孟某乙腹部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甲酒后用剔骨刀捅刺被害人腹部,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告人孟某甲酒后用剔骨刀捅刺被害人腹部,造成被害人重伤二级,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被告人孟某甲到案后能够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刑事处罚,认可本院的量刑建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蔺东明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甲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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