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路**号**栋**单元**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晚,在界首市开发区佛子岭面粉厂内,被告人孟某某与被害人何某某因排水发生口角,随后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被告人孟某某致何某某身体多处受伤,经司法中心鉴定,何天应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界首市人民医院入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界首市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轻伤一级的伤害结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丽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12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87页,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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