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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区**花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区**庄**号)2019年5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26日1时许,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会展西路**KTV门口,王某甲、张某某、孙某某等人同孟某某、樊某甲、樊某乙等人发生冲突,樊某乙从车上拿下组合在一起的两件铁质工具,其中一件棍状铁质工具掉在地上,被告人孟某某捡拾起该工具击打被害人王某甲的头部和脸部,致王某甲头部和脸部受伤,经鉴定,王某甲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孟某某由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谅解书、和解协议、樊某乙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樊某乙、樊某丙、樊某甲、黄某某、孙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孟某某构成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虹

检察官助理:陈恩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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