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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1〕Z17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92********,汉族,受教育状况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镇**村,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1日被青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时30分许, 因琐事孟某某与牛某某发生争执,双方相约在青县**KTV门口见面, 见面后孟某某伙同刘某某用刀将牛某某砍伤,经鉴定牛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孟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犯罪嫌疑孟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孟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立忠

检察官助理:王勇

(院印)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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