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镇**村人,现住阜城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并由阜城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12日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孟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孟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6时许,在阜城县**商厦门口,被告人孟某某的妻子任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因乘坐三轮车发生口角,任某某将此事告知孟某某,孟某某遂前去找杨某某,后二人发生争执并殴斗,孟某某将杨某某打伤。经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外伤致胸部3根肋骨骨折,为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收条、到案经过;
2、被告人孟某某的户籍证明;
3、衡水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5、证人田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曹楠楠
检察官助理:高 超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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