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出生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组,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路**公寓**楼**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2时许,被告人孟某某与刘某某、周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等六人在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泉记饭店大厅饮酒吃宵夜。同时,侯某甲、侯某乙、常某某、程某某、黄某某、唐某某、闫某某、巩某某等八人在湛江市赤坎区康宁路泉记饭店门口饮酒吃夜宵。期间,任某某因喝多酒躺在门口的地面上休息,孟某某过来照顾任某某,恰好碰到侯某甲、侯某乙、常某某、程某某、黄某某、唐某某、闫某某、巩某某等八人在一边讲笑话,一边吃宵夜。孟某某以为侯某甲、侯某乙、常某某、程某某、黄某某、唐某某、闫某某、巩某某等八人取笑其兄弟任梓良,便与侯某甲、侯某乙、常某某、程某某、黄某某、唐某某、闫某某、巩某某等八人发生了口角。最后侯某甲、侯某乙离开时被孟某某殴打,导致侯某甲的头部挫伤、鼻骨骨折和侯某乙头部、肺部挫伤。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侯子轩的伤情为轻伤二级,侯建波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伤情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与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了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孟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菊群
附:
1.被告人孟某某被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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