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5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5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郯城县人,住郯城县**街道**村**号。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人孟某某因琐事纠纷,在郯城县**街道**村汪某某家院内及门口与汪某某发生打斗,致汪某某仰面摔倒在地。经鉴定,汪某某的损伤系慢性颅内血肿,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莹莹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郯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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