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670号
被告人孟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6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淮北市相山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住址淮北市烈山区**矿**地**栋**号),曾因犯强奸罪、流氓罪于1985年3月27日被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7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1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微山湖鱼屯饭店门口附近,被告人孟某某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孟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妻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孟某某将张某某殴打致伤。经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孟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违法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证人王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孟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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